编辑: 来源: 时间:2024-11-27 访问:次
深圳东方英文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的名称是 深圳东方英文书院 。
第三条 本校是一所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
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校以为每个孩子的幸福人生奠基为办学理念,努力办成一所优质、多元、现代、特色的一流民办学校。
第六条 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深圳市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
是 深圳市教育局 。本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
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校的办学地址是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教育城学
子路 10 号。
第八条 本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 本校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 深圳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E3TR4TX9 。
第十二条 本校开办出资 贰仟 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开
办资金) 贰仟 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零 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者 | 出资额 (万元) | 占总出资额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资产性质 |
深圳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2000 |
100% |
货币 |
1994.04 |
民营 |
开办出资为本校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校独立支配,举办者、出资者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
举办者权益转让,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推选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委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依法提出变更学校举办者;
(四)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查阅理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六)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二)举办者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应依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举办者发生变更,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支持学校发展,保障办学稳定,不得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本校的类型和规模:
(一)学校类型: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
(二)办学内容: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
(三)办学规模: 126 班 5040 人,其中义务教育 78 班 3120
人、高中 48 班 1920 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设理事长 1 名、副
理事长 1 名。
第十七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实行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
和监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2 人、校长、党组织负
责人 1 人、教职工代表 1 人、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1 人等理事共
同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须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
第十九条 本校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担任理事长,还需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
(三)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条 本校理事的产生:
(一)首届理事由举办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选;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会成员经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履职。
第二十一条 本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决定是否同意举办者提出的学校举办者变更;
(三)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四)增补、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事项;
(五)聘任或解聘校长及其提名的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六)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增加出资的方案;
(九)审核预算、决算方案;
(十)决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决定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薪酬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
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研究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涉及的内容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本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是否同意举办者提出的学校举办者变更;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决定聘任、解聘校长;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薪酬方案;
(八)决定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校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且未指定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行使职权的,由半数以上参会理事
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 10 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或者理事长指定的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本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
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四)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提请理事会聘任和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和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评价、
考核和奖惩;
(八)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会设监事
长 1 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校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中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校长、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校长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情况;
(三)对理事会、校长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
(六)当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校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对监事会决
策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作为监事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或者监事长指定的专人存档保管。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及校长
第三十二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存在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校的校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教记录;
(四)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
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具有三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以上任职经历;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本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 资格条件,按规定落实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参考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范本。
第三十六条 本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劳动合同确定。
本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本校鼓励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支持教师参
加专业学术团体、参与学术交流、开展教学研究。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本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
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学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
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及时做出回复。
对教职工作出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党组织、工会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学校教职工代
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 5%-10%,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与学校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5 年。
第四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
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进入理事会的教职工代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
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
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六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并
依相关规定为其建立学籍。
第四十八条 本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设立奖助学金,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奖励,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第五十条 本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予以教育或处分。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做 出回复。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本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规定选用教材、设置课程。
第五十三条 本校坚持育人为本,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校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和出资者增资;
(二)政府资助;
(三)开展教育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政府资助资金严格按规定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
第五十六条 本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校依法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应与举办者、理事、监事、校长等关键人员实行亲属回避。
第五十七条 本校开展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全部存入学校开设
并经审批机关备案的专门收费账户,接受审批机关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五十八条 本校出资人不得从学校分配利润或通过其它方式
取得办学收益。
第五十九条 本校开展教育服务的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进行公示。
第六十条 本校接受的捐赠,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校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
法用于符合本校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未与本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理事、监事和其他人员不得从本校获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开支应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平均工资薪金水平须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要求,教职工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利益关联方是指本校的举办者、出资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本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六十四条 本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 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依法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校理事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
财务审计。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校建立中国共产党 深圳东方英文书院支部委员
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委员会 。
第六十八条 本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
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 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九条 本校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书记依照
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七十条 本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校决策机构、 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 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
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 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 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 流等事项,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 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 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 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七十二条 本校党组织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
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七十三条 本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七十四条 健全本校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十五条 本校党组织要切实负起对共青团、少先队和工会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共青团、少先队和工会工作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照法律
规定行使职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应当征求举办者、出资者、教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按法定程序完成修订,经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分别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本校门户
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且办学许可证到期;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被撤销法人登记证书;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五)丧失办学的必要条件,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六)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者自行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
准。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者自行要求终止的,终止前仍有教职工、学生,应制定教职工处置和学生安置方案,妥善处理教职工、学生。
第七十九条 本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本校自己要
求终止的,由本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本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人员一般由本校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组成。
依照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终止的,须在审批机关公告废 止办学许可后 15 日内启动清算工作;依照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第(五)、
(六)项终止的,须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启动清算工作。终止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但应当维持教育教学活
动,直至学生按照安置方案得到安置。
第八十条 本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规定奖励举办者(出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校宗旨相同的非营利性学校,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与本校宗旨相同的非营利性学校,并向社会公告。
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校终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经理事会确认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 本校终止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法人登记证书上缴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摁手印
序号 | 姓名 | 亲手签名并摁手印 |
1 | ||
2 | ||
3 | ||
4 | ||
5 |
序号姓名亲手签名并摁手印 1 |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及摁手印: